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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级李石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7日消息,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李石松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石松利用担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处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红河州委常委、副州长,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曲靖市委副书记、市长,云南省委常委、曲靖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石松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李石松出生于1969年2月,曾任云南省工信厅厅长、曲靖市市长,2021年11月任云南省委常委,后兼任曲靖市委书记。

2024年1月,李石松转任云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同年6月通报被查,12月被开除党籍、公职。

通报指出,李石松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借用车辆;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帮助他人晋升职务;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

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统计造假失察,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贪图享乐、道德败坏;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记者:檀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