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姚烽
随着数字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兴起,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全面发展。近日,某电商平台强势入局,外卖江湖战火纷飞,众多外卖骑手进入就业市场,难免会存在安全风险,骑手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2024年11月,被告胡某驾驶电动车在送餐途中,与步行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系甲科技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胡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补充险。现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胡某及甲、乙、丙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涉案保险的投保模式为按日投保,特别约定亦采用了加黑字体显示,且甲科技公司多次就相同险种诉讼理赔,其在知悉赔偿范围的情况下仍持续、批量为公司雇员投保,应认定其对案涉险种的免赔范围知悉且无异议,故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认定有效。因被告胡某某系甲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配送服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故法院判决,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部分,由被告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以“所有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免责条款就一定不生效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效果等进行说明以使投保人充分了解,而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以实现实质的意思自治。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但投保人即甲公司多次为公司雇员每日批量、重复投保,并多次因相同险种诉讼理赔,案涉保险并非甲公司投保的第一份保险,本案也不是经法院审理判决的第一个涉及雇主责任保险的案件,甲公司通过以往诉讼过程及生效裁判文书应当明确知悉案涉保险条款内容及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仍选择在二保险公司投保相同险种,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仍以不了解保险条款内容为由提出抗辩,应不予支持。
2.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根据骑手的工作内容、管理程度和获取报酬方式等方面来确定。目前,外卖骑手主要分为三类:自营骑手,与外卖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外包骑手,与代理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众包骑手,以自助注册为主成为平台骑手。本案中,被告胡某为甲公司的雇员,接受公司的的统一管理、培训、考核、监督等,从平台获取报酬和行为规范,公司从骑手的配送活动中抽取提成获取收益,体现了人身、组织和经济方面的从属性,其配送外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投保的商业保险能否一并处理?
外卖骑手的相关商业保险具有责任保险属性,本案中,案涉雇主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明确的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类别,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法官提醒广大骑手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一定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他人和自身生命安全负责。外卖平台和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对骑手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风险管理,完善保险机制,保障骑手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