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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2男子阻碍执行职务,双双被拘

近日

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

七星派出所民警

开展交通查处时

被一辆无牌三轮车引起注意

民警立即上前检查

发现驾驶员吴某柱

身上有浓烈酒气

随即依法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

但吴某柱却多次上演“假吹”

试图蒙混过关

当民警告知其要到医院抽血

进行检测后

吴某柱及同乘人员吴某友突然情绪激动

拒不配合

严重干扰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

面对吴某柱、吴某友的违法行为

民警经警告无效后

迅速采取行动

依法将二人

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驾驶人吴某柱

呼气检测为67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待“酒劲”过后

吴某柱、吴某友对其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深感后悔

目前

吴某柱、吴某友

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

可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切莫冲动

公然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妨害公务或者阻碍执行职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编辑:汤维

审核:钟玲

终审: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