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
七星派出所民警
开展交通查处时
被一辆无牌三轮车引起注意
民警立即上前检查
发现驾驶员吴某柱
身上有浓烈酒气
随即依法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
但吴某柱却多次上演“假吹”
试图蒙混过关
当民警告知其要到医院抽血
进行检测后
吴某柱及同乘人员吴某友突然情绪激动
拒不配合
严重干扰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
面对吴某柱、吴某友的违法行为
民警经警告无效后
迅速采取行动
依法将二人
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驾驶人吴某柱
呼气检测为67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待“酒劲”过后
吴某柱、吴某友对其
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深感后悔
目前
吴某柱、吴某友
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
可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切莫冲动
公然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妨害公务或者阻碍执行职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编辑:汤维
审核:钟玲
终审: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