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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赵作海

赵作海去世的消息(详见本报报道《“冤案平反的象征”赵作海病逝:自由、钱与不安稳的晚年》),把我带回到了十五年前的那个春天。

2010年4月30日,随着“被害人”活着回到老家农村,赵作海“杀人”案是冤假错案确定无疑。

《大河报》首发,全国记者云集,借用当时一位媒体同行的话:整个中国为之震惊。

时光荏苒,赵作海沧桑的脸庞在我的记忆中已经模糊。只记得2010年那个初夏,当时还是南方都市报深度报道记者的我,租车狂奔于河南商丘市区和柘城县之间。

忆起参加过商丘市中级法院组织的数场“爆料”性的新闻发布会;见到过赵作海案的公诉人;也找到了赵作海的法律援助律师。他又惊又喜,喜的是当年的无罪辩护应验了,惊的是当时自己没有律师资格,其实根本没有资格出庭辩护,如果被追究,可能要担责。

印象最深的,是电话联系当年开会研究赵案的政法委书记。而至今忘不了那个傍晚,柘城县赵作海老家村外,碰到商丘公安局组织人员在田边挖掘那口被抛尸的机井……

商丘中院新闻发布会的坦诚,不吝于时任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那个90度鞠躬。赵作海冤案的形成过程,该院作了较为详尽的剖析和公开。这些材料被众多媒体引用。我有篇刊在南都深度版的报道,后竟有幸被法学研究者使用,足够骄傲一小下了。

赵作海案,以及与其同时期暴露的震惊全国的冤案一起,似悬于中国上空的明镜,使得当时刑事诉讼制度的积弊沉疴难以遁形。赵案直接导致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迅速于2010年6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排非制度得以建立。如今包括排非规程在内的三项规程已经成为刑辩律师的看家法宝。这些重大冤假错案无疑也成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巨大动力。

现在作为律师的我,以当下的诉讼制度审视赵案,真有恍如隔世之感——

如果赵作海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就可以会见辩护律师,刑讯逼供大概率被及时制止和纠正,赵作海被打出来的九次有罪供述几乎可以避免(按当时适用的刑诉法,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会见嫌疑人)。

如果辩护律师忠于职守、敢于控告敢于揭露,或许赵作海案即终结于公安侦查阶段了。

如果检察机关依法严格审查事实证据,慎诉慎押(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那么赵作海案的审查起诉期限也不至于延宕三年之久(1999年10月移送审查起诉,2002年10月22日被起诉,而法定不超过六个半月)。

如果政法委不再违法干预个案,如果政法委领导不作出“快审快判”的具体指示,那么检察院不至于起诉,而一审法院亦不至于在起诉后的第四十三天(2002年12月5日)即作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如果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河南高院不至于两个月内就维持原判,尸源、作案刀具等赵案重大疑点在最终的司法环节不至于被严重忽视。

以上的“如果”,已经成为如今司空见惯的司法实践,这些制度设计在赵案发生时几乎没有,赵案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提供了莫大的帮助。这十五年来,无数人受益着,这结果足够慰藉人心。

当然,如果辩护律师拥有公安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为了真正的控辩平等,是否可以考虑取消检察官的羁押决定权?司法公正的最终决定者——审判人员的独立性,是否还需制度设计者进一步考量……

记住赵作海,记住赵作海案的教训,是对赵作海们最大的纪念。这是存者之于殁者的意义。愿他安息。

•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施平

责编 辛省志